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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已出厂放行,委托方就能直接上市吗?
发布日期:2026-10-23
阅读量:202

不能。受托生产企业完成出厂放行,只说明产品通过了生产企业的出厂环节;委托生产的化妆品还要由委托方完成上市放行。委托方须确认产品经检验合格,且相关生产和质量活动记录已经审核批准,之后才能作出上市放行决定。在珠海水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生产合作中,水信提供生产文件与交付环节的项目支持,但工厂完成出厂放行或提供资料,都不能代替委托方作出这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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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放行和上市放行,分别是谁的决定?

两者发生在相邻阶段,责任主体却不同。受托生产企业判断产品是否符合其出厂放行要求;委托方则要在此基础上,按产品放行管理制度决定能否上市。这里的“委托方”指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不能把所有经销商或品牌运营方都直接等同于法定委托方。生产企业通知产品可以出厂,也不表示委托方的上市放行已自动完成。

这一区别对准备销售的团队尤其重要:出厂状态回答的是生产企业能否交付本批产品,上市状态回答的是承担注册、备案责任的一方能否让本批产品进入销售。把两种“放行”合成一个动作,容易在还没有完成记录审核时,就把工厂的出厂结论当成上市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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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还要确认哪两件事?

第一,确认产品经检验合格;第二,确认与该产品有关的生产和质量活动记录已经审核批准。这是并列条件,只有检验结果合格,不能推定相关记录也已完成审核;拿到出厂通知,同样不能代替对记录和检验结论的确认。若其中一项仍未核清,应先把缺少的信息与受托生产企业对齐,再按委托方自己的放行制度处理,而不是依据“已经出厂”直接安排销售。

水信在化妆品OEM/ODM项目中,按实际分工组织或支持生产文件与交付流程。对这一阶段,更有用的合作方式是围绕本批产品把相关生产文件和交付信息衔接清楚,让委托方能够核对检验与记录状态;具体资料如何提供,仍需依项目约定和实际产品确定。水信的资料协作可以减少沟通负担,但不会把委托方依法应承担的上市放行责任转移给工厂。

如果你正准备安排委托生产产品上市,请先与项目对接人员核清本批检验结果,以及相关生产和质量活动记录的审核批准情况,再由注册人或备案人按其产品放行制度完成上市放行确认。

《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四十五期)》:https://yjj.beijing.gov.cn/yjj/xxcx/kpxc/hzp36/743631201/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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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常见问题解答
作者: 水信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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